Summary
- 領取遣散費的資格條件: 在香港《僱傭條例》下,僱員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核心條件才可領取遣散費,包括「468」連續性合約(每週不少於17小時或4週總工時不少於68小時)、服務年資不少於24個月,以及解僱原因必須為「裁員」或「停工」。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的計算方式: 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服務年資須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計算。轉制前以2025年4月最後一個月(或前12個月平均)月薪計算;轉制後則以終止合約前最後一個月(或前12個月平均)月薪計算。新入職僱員整段年資均不可對沖。
- 遣散費計算公式與上限: 公式為服務年資 ×(月薪 × 2/3),法定金額免薪俸稅,超出部分或額外特惠金則須課稅。
- 政府資助計劃與破欠基金: 政府推出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總額逾330億元),按年遞減資助僱主轉制後部分的支出,設50萬元界線機制(界線內有封頂保障)。若僱主無力支付,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遣散費最高首HK$200,000 + 餘額50%、欠薪最高HK$80,000等)。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現時香港的遣散費如何計算?本文將為大家講解領取資格,最新計算方法、公式,以及提供詳盡的分段計算實例,並列出相關政府資助計劃及破欠基金申請詳解,助你全面掌握最新勞工法例權益。
遣散費 (Severance Pay) 是什麼?
遣散費(Severance Pay) 是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規定,當僱員因「裁員」或「停工」而遭終止合約時,僱主必須支付的一項法定補償金。這項制度旨在為非自願離職的員工提供短期的財政支援,減輕其因失業帶來的衝擊。
誰有權領取遣散費?
在香港《僱傭條例》下,遣散費並非「離職即領」。僱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核心條件,才有權獲得遣散費:
1. 「468」連續性合約
僱員必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工時要求1:
-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7 小時;或
- 在該星期連同之前的 3 個星期(共 4 星期期間),總工作時數不少於 68 小時。
這項「468規則」適用於全職、兼職以及長期散工。
2. 服務年資不少於 24 個月
這是領取遣散費的硬性門檻。若服務年資不足 24 個月(即使 23 個月零 29 日),僱主在法律上無義務支付遣散,但仍可能需支付代通知金2。
若服務年資達 5 年或以上,則可能涉及「長期服務金」的範疇,但僱員在同一情況下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可兼得。
3. 解僱原因必須為「裁員」或「停工」
根據《僱傭條例》,裁員是指僱主因以下任何一項原因終止合約2:
- 結束或準備結束業務;
- 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
- 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在該工作場所對該類工作的需求縮減或預期會縮減(例如業務重組、自動化取代人工等)。
固定期限合約因上述裁員理由而不獲續約,亦視為符合資格2。
至於停工則主要適用於按件計薪或日薪的僱員(即報酬視乎僱主是否提供工作而定),定義如下: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以及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以及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如何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基於強積金對沖已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當大家計算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前受僱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必須將服務年資分為兩部分計算3:
1. 第一部分:轉制前年資(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 計算薪金:若為月薪僱員,應採用轉制日(2025 年 5 月 1 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僱員亦可選擇以轉制日前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 對沖權利:僱主保留對沖權利。可利用僱主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整段權益,抵銷這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2. 第二部分:轉制後年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
- 計算薪金:若為月薪僱員,應採用終止僱傭合約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計算;僱員亦可選擇以終止僱傭前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 對沖權利:完全禁止使用強制性供款對沖。僱主必須以公司資金全額支付(自願性供款仍可對沖)。
對於 2025 年 5 月 1 日或之後才入職的新僱員,整段服務年資均不可使用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對沖,直接以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或最後 12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延伸閱讀:快速簡易計算僱主及僱員的強積金供款
遣散費計算公式
在香港,遣散費計算公式為:服務年資 × 最後一個月工資 × 月薪的三分之二
計算月薪時,工資上限為 HK$22,500,其三分之二即每月最高可 HK$15,0003。
此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總額上限為HK$390,0003 。若總額超出此上限,超出部分須從轉制後的部分扣減。
遣散費計算例子
假設員工 A 於 2021 年 5 月 1 日入職,2026 年 5 月 1 日因裁員離職。在 2025 年 4 月,他的月薪為HK$21,000;而在 2026 年 4 月,他的月薪為HK$24,000。
由於取消對沖安排,需將年資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計算。
轉制前 4 年的年資,以 2025 年 4 月的月薪 HK$21,000 計算,遣散費為 HK$21,000 × 2/3 × 4 = HK$56,000,此部分僱主可使用強積金對沖。
轉制後 1 年的年資,則以最後一個月薪金計算,但受每月工資上限 HK$22,500 限制(因實際月薪 HK$24,000 已超出上限),因此金額為 HK$22,500 × 2/3 × 1 = HK$15,000,此部分僱主必須以現金支付,不可對沖。
最終,員工 A 總共可獲得遣散費 HK$71,000,其中 HK$15,000 由公司以現金支付,其餘 HK$56,000 則由僱主從強積金受託人處申請對沖(若強積金供款足夠)。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是甚麼?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正式實施。轉制日後,僱主不可再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後服務年資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部分仍可繼續對沖)。
為緩解僱主(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財政壓力,政府推出為期 25 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總額超過 330 億元),分擔僱主就轉制後部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支出。資助比率會按年逐步遞減,讓僱主逐步適應新安排。
資助計劃設有「 50 萬元界線」機制(指僱主在同一資助年度內,所有個案累計支付的轉制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4:
- 界線內(≤ 50 萬元):享有較高資助比例。在首9年,每宗個案更設有僱主需負擔的「封頂」金額。若按指定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超出封頂,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餘下部分由政府全數資助。
- 界線外(> 50 萬元):按指定(相對較低)的負擔比率計算,不設封頂金額,餘下部分由政府資助。
僱主須先按照《僱傭條例》向員工全額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其後可透過「援『沖』易」網站或其他指定渠道(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資助回扣。
僱主無力支付遣散費:僱員可如何求助?
若僱主無力償債(包括公司清盤、破產或結業),受影響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俗稱「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作為重要的經濟援助。
以下是「破欠基金」特惠款項上限5:
[Table:1]
收到遣散費後需要課税嗎?
遣散費的稅務處理與一般薪金不同,主要視乎是否屬於「法定金額」而定。根據《稅務條例》及稅務局一貫做法6:
薪俸稅處理原則:
- 法定遣散費免稅:僱主按《僱傭條例》規定公式計算並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無須課繳薪俸稅。 免稅金額為扣減以下項目後的淨額:
-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
- 職業退休計劃中歸因於僱主供款及相關投資回報的利益;
- 強積金計劃中僱主供款部分及相關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 超出法定金額的部分須課稅:若僱主額外支付「特惠金」(ex-gratia payment)或遣散費總額超過法定應得金額,超出部分視為應課稅收入,須申報薪俸稅。
- 破欠基金支付的遣散費:同樣適用上述原則,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墊支的法定遣散費屬免稅款項。
僱主及僱員的申報責任:
- 僱主只需在 IR56F 或 IR56G 表格申報應課稅部分(即超出法定金額的部分),法定免稅淨額無需申報。
- 僱員在報稅表 BIR60 中亦只需申報應課稅部分,免稅淨額無需填報。
延伸閱讀:
獨資公司報稅指南:一文拆解個人報稅表BIR60上報利得稅
利得稅2025:中小企公司稅(有限+無限) 懶人包+扣稅策略
Aspire 超越傳統戶口:一站式整合匯款、公司卡與會計自動化系統
告別傳統銀行的繁瑣! Aspire 為香港企業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將環球匯款、支出管理與會計自動化完美整合於單一平台。只需一個帳戶,即可全面掌控企業財務:
- 一站式環球收付: 全數碼開戶最快即日獲批。支援 130+ 國家及 40 多種貨幣,換匯點差低至 0.18%(成本比銀行低最多 3 倍)。除了內建 FPS (免費) 及 CHATS 確保本地收付與員工出糧(Payroll)準時到賬外,Aspire 更具備強大的本地轉賬網絡——讓您能像本地人一樣在海外直接收款與匯款。相比傳統 SWIFT 電匯,本地轉賬不僅能免除層層中介行手續費,更大幅縮短到賬時間,助您從源頭節省匯款開支。
- 一站式支出控管: 從創建發票 (Invoicing) 到支付賬單 (Bills),流程全面自動化。您可以即時批出可調控的公司卡,配合拍照即報銷功能,讓員工開支自動分類。所有交易數據無縫對接 Xero、QuickBooks 及 NetSuite,由發薪到對賬,一個平台徹底解決所有行政痛點。
- 一站式營運回贈: 將支出轉化為回報!憑卡在市場營銷、SaaS 訂閱等指定開支上賺取 1.2% 無上限現金回贈。隨戶口更附送總值逾 50 萬美元的商務獎賞,涵蓋 Google Workspace、Slack 等工具,從源頭回贈您的營運成本。
立即免費開立賬戶,體驗比傳統銀行更靈活、更智能的企業理財方案,加速你的業務成長!
常見問題
若員工決定自行離職,是否仍具備申請遣散費的資格?
否。遣散費的法定前提是「被動離職」,即僱主因裁員、停工或業務結束而解僱僱員。自願辭職、因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或合約期滿後僱主提出不遜於原約條件的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均不符合領取資格。
2025 年 5 月 1 日後的自願性供款還能對沖嗎?
新法例僅禁止僱主以「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若僱主一直為員工提供「自願性供款」(Voluntary Contribution),這部分的累算權益不論在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前後,仍可用來全數抵銷遣散費。
受僱剛好滿兩年,但在被終止合約後連同通知期內才滿兩年,可以獲取遣散費嗎?
服務年資的計算是截至受僱合約的實際終止日,即通知期屆滿之日。只要通知期最後一天剛好滿24個月,僱員即符合領取遣散費的法定年資要求。勞工處明確以合約終止日期計算連續性合約年期。
公司搬遷後我不願意去新地點,算裁員嗎?
這取決於新舊地點距離及合約條款。若搬遷導致交通時間或成本大幅增加(如從柴灣搬到屯門),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工作地點可變更,僱員拒絕前往可能被視為「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有機會被認定為裁員,從而申索遣散費。個案情況不同,強烈建議先向勞工處諮詢或尋求專業意見。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1823.gov.hk:甚麼是連續性合約?2026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新規定 (「468準則」)為何? - https://www.1823.gov.hk/tc/faq/about-eo-continuous-contract
-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l_whole.htm
- 勞工處: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 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 - https://www.op.labour.gov.hk/tc/government-scheme.html
- 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簡介及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須知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sd/PWIOGuide_tc.pdf
- 香港政府一站通:須課税及不須課税的入息 -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chargeable/index.htm










